计划生育罚款标准(精选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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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计划生育罚款标准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概括的讲,计划生育就是指有计划的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使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即使符合生育第二胎的条件,在没有获得再生准生证的情况下生育了,也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法的情形,计生部门据以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无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该法的规定,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不再给予罚款,而是要支付社会抚养费,具体标准由各省根据当地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一定的比例和倍数来确定。具体看你所在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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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的。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属农民的,5年内不得享受集体福利。

第五十九条 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